公告日期:2018-04-19
上海乔佩斯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乔佩斯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6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乔佩斯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符合创新层司要求进入创新层的,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通常于4月 30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通常于 8月 31 日前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时,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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