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证券代码:835963 证券简称:安人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21日第一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储存
第八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等)。
第九条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放入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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