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2
证券代码:835958 证券简称: 德沃智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适用于公司的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三条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20%(含)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20%至30%(不含)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小于2000万元(含),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与3000万元(含)之
间,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超过4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年内单笔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本制度第二条第(三)至(十)项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一)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20%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20%至3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确保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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