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凯华股份 指 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挂牌 指 凯华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华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法律意见
德恒06F20180627-00001号
致: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终止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终止挂牌审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与本次终止挂牌相关的文件中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有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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