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迈特: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ST欧迈特资讯
2018-07-23 1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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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3层&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我国现?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迈特”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王浩、薛强出席欧迈特于2018年7?19?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员和召集?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的使?,不得?于其它任何?的或?途。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6?27?,公司召开第?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8年6?29?,公司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8年7?19?09:00在公司303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云平主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云平主持,本次股东?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致。

本所律师注意到,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内举?。本次年度股东?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

经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声明:“本?/本公司知晓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式以及审议内容等事项,并知晓本次股东?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召开的情况。本?/本公司确认,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召开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本公司产?重?不利影响;本?/本公司认可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且不会追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级管理?员的责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会已
获得全体股东的书?认可,对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效??实质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均为2018年7?10?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所持公司股份数共计21,06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件。

(?)其他与会?员

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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