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高速物流资讯
2016-11-22 16: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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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福建高速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物流”、“股份公司”、“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对《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用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问题一: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分别说明未能按照反馈要求提交相关回复文件的原因。



公司及三方中介机构在收到第一次反馈意见时,均按照要求对第一次反馈意见进行了相关补充核查、独立专业判断和反馈意见回复,并形成了专项独立的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公司及三方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现场沟通和确定,并最终形成了一致的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与三方机构都共同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签章确认,合理发表了意见。由于反馈意见中每个问题都是要求券商与会计师或券商与律师一起发表回复意见,因而错误的认为把统一回复提交即可,而未把会计师与律师的专项回复一并提交,这是大家无心之错,并非有意为之,由此给股转系统的审核员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特此致歉。现应审核员指正,特把会计师、律师各自的专项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文件进行补充提交。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项目小组成员:



谢兴盛 戴劲 郭文津 陈由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内核专员:



林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林庆瑜 孙风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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