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双飞人资讯
2023-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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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 辅导人员



1、辅导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由蒋舟、马中原、查星羽、柳羽灿、崔纯维等五名辅导人员组成,其中蒋舟为辅导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化。



上述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双飞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本辅导期内,公司监事发生变化。



辅导对象原监事邬龙生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提名路丹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职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路丹丹女士个人简历如下:



路丹丹,女,198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4年4月至2009年11月,任职于扬州市邗江邗上凯莱茗典咖啡语茶店,担任服务员、领班、店长助理;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自由职业;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职于江西和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成品及原辅料仓管;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职于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担任电话营销;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任职于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质量部文员;2020年9月至今,任职于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办主管。



路丹丹女士现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浙商证券于自2023年1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于2023年4月3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3年7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本辅导期自2023年7月5日至本报告签署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现场尽职调査、座谈、中介协调会、问题诊断等多种方式展开工作。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 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核查辅导对象财务状况,针对财务重点事项设计了具体核查方案,关注公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2、督促辅导对象完善各项业务及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研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采购及销售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3、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 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除浙商证券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各中介机构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形成书面、口头整改建议,提交公司管理层,并就有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确定整改方案,协助并督促公司在中短期内落实整改方案。各中介机构工作配合良好,对辅导工作勤勉尽责,辅导工作有序开展。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对象改制已建立了广泛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可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浙商证券经过与公司管理层的讨论,协助公司进一步整理并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本期辅导规范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销售、采购及资金管理等。经过辅导规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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