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3
关于对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智慧物流),住所地:
天津市自贸区( 空港经济区) 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 8 号。
唐恺,男, 1988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闫晓波,男, 1988 年 10 月出生,时任财务负责人。
刘洋, 男, 1988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智慧物流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16 年 3 月 7, 智慧物流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华宇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为仓库建设和补充公司
营运资金。 2016 年 4 月 5 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10,780 万元。
2018 年 7 月 31 日,智慧物流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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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大新华物流(天
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签订的《无追索权国
内保理》为主合同,智慧物流为上述债权向华夏银行提供质押
担保,担保财产为以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定期存单,被担保最
高债权额为 940 万元,被担保期间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由于主合同债务人到期未及时偿还债务,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在质押合同到期后行使了质权,实质构成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募集资金共计 9,532,842 元, 占当次股票发行总额
比重为 8.8%。截至目前,大新华物流已归还占用款项。
二、违规对外担保
智慧物流以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定期存单为质押财产违规
为关联方大新华物流提供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 公司未
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智慧物流违反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 4.1.2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及《关于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
第十二条、十三条。
对智慧物流的上述行为, 唐恺、闫晓波、刘洋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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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以及《股票发行细则》 第
四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慧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唐恺、 闫晓波、 刘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智慧物流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
规则》 《 股票发行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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