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00在北京浦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姜恩颖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843,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75.98%。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
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7年5月8日下午收市后(即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9,843,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49,843,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49,843,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