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875 证券简称:天基新材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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