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杰科: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阳光杰科资讯
2016-05-03 18: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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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693399 传真:8610-65693836,65693838

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ww.tongshang.com.cn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晓萌、杨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 C区 2号楼 B口三层大会议室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2016年4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议案通过。

2. 《北京阳光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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