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7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伟、黄丽冕、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永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2018年12月05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寄送法律文书,本次涉及诉讼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马股份”)、陈绍华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延伸至原告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如下:
2016-0106-647102的《云快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云快贷”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由原告向川马股份、陈绍华提供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5,000,000.00元,借款额度的有效期间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LPR利率加370基点(LPR的定义在合同有具体约定),根据贷款账户基本信息确定的实际利率为年利率8%,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合同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黄永琼(以下简称“被告”)与借款合同项上的借款人陈绍华为夫妻关系,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作出书面声明“被告作为借款人陈绍华的配偶,确认夫妻未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借款人陈绍华在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愿意与借款人陈绍华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川马股份、陈绍华的申请,累计向川马股份公司的账户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借款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自借款实际发生日至2017年6月30日。贷款发放后,川马股份、陈绍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支付到期本金、利息等款项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申请下,依法主持调解,作出(2017)粤0304民初51835号民事调解书。但川马股份、陈绍华仅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便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进行偿还。截止2018年8月7日,川马股份、陈绍华累计拖欠本金4,245,938.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92,682.32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系陈绍华配偶,声明陈绍华在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愿意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陈绍华未按期履行(2017)粤0304民初518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一切
综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对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绍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账户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股权被冻结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年3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年4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18年10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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