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09
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
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绍华因出差购买机票受限,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和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综合查询得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绍华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绍华先生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琼女士被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881民初3776号
立案时间:2018年9月19日
案号:(2018)皖0881执1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桐城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绍华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881民初3776号
立案时间:2018年9月19日
案号:(2018)皖0881执1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桐城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目前尚未取得限消令,公司将尽快与相关法院联系,取得正式法律文书后及时披露。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执行内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绍华(限制消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尚未明确
立案时间:2018年9月3日
案号:(2018)粤1971执19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目前尚未取得限消令,公司将尽快与相关法院联系,取得正式法律文书后及时披露。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尚未明确
立案时间:2018年9月3日
案号:(2018)粤1971执19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纳入限制消费人员,目前尚未取得限消令,公司将尽快与相关法院联系,取得正式法律文书后及时披露。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案号(2017)皖0881民初377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示本金8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绍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绍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共计6580元,由原告安徽鑫美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深圳市川马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绍华负担6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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