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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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068号
致: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盛嘉伦橡塑(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
现场会议地点:河源市高新区兴工南路26号盛嘉伦产业园办公楼3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0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含委托代理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5,67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31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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