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美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视美泰资讯
2016-11-11 15: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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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1

证券代码:835823 证券简称:视美泰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市视美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视美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



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帐



户集中管理,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



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1、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



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或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投资产品的,应当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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