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8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辽宁金和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本所就该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1.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用途;(2)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3)公司土地目前的用途及建设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依法合规;(3)公司土地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4)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答复:
(一)本所律师就股份公司目前使用土地的权属及利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验了股份公司持有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核查了土地利用情况及地上建筑用途。根据核查结果,股份公司现对5宗国有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2
位置 土地用途 面积(M) 类型 证书编号 终止日期
号
岫岩县兴隆办 岫岩县国(2007)
1 工业 5500 出让 2053.9.24
事处平阶村 第32167号
岫岩县洋河镇 岫岩国用(2008)
2 工业 12,753.90 出让 2058.8.21
贾卜村 第40043号
岫岩县洋河镇 岫岩国用(2008)
3 工业 39,480.10 出让 2058.8.21
贾卜村 第40044号
岫岩县洋河镇 岫岩国用(2008)
4 商业服务业 4722.80 出让 2048.8.21
贾卜村 第40045号
岫岩县雅河工 岫岩国用(2010)
5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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