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03
证券代码:835801 证券简称:博大光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次诉讼将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蔡少华
主要负责人:蔡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姓名或名称:蔡顺德
主要负责人:蔡顺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立案号:(2023)京 0115 民初 3614 号。2020 年 1 月 15 日,浙江凯姆热能
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下称“凯姆公司”)、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下称“博大公司”)、浙江华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下称“华佳公司”)、蔡少华(丁方 1)、蔡顺德(丁方 2)签订《2020 年度石家庄地区凯姆“煤改气”项目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该《合作协议》为各方合作的纲领性协议;甲乙丙三方形成合作伙伴关系,针对石家庄地区,全面合作开展“煤改气”业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提货预付款及剩余货款等款项,否则应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丁方就甲方和丙方完整履行本协议及项下其他法律文件所涉之全部义务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原告秉持诚实信用之原则,如约开展合作事宜,但凯姆公司却拖延给付,迟迟没有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2021 年 3 月 1 日,博大公司(甲方)、凯姆公司(乙方)就合作项目进行对
账,并形成了《合作项目对账确认书》(下称“《对账确认书》”),在《对账确认
书》中,双方均认可,截止 2021 年 3 月 1 日,凯姆公司尚欠博大公司 12609600
元。
《对账确认书》形成之后,凯姆公司依然拖延给付,至今仍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原告认为,凯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蔡少华、蔡顺德亦应按照《战略合作协议》之约定,对凯姆公司的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判令被告一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作项目回款 12609600 元;
判令被告一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45157.01 元;
判令被告二蔡少华、被告三蔡顺德对前列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
2023 年 4 月 6 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与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尚存在如下诉讼(单笔诉讼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凯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被告
姓名或名称:蔡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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