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影响资讯
2017-10-31 17: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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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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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375

当事人:

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影响),

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 28 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

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 A 栋 306 室;

邓立,男, 1969 年 2 月生, 新影响董事长;

顾孝杰, 男, 1982 年 8 月生,新影响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经查明,新影响有以下违规事实:

新影响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总股本 1000 万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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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向现有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新影响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方案。 2017 年 6 月 12 日,新影响在未披露利润分配实施公

告的情况下自行向现有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其中向股东广西新

影响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 160 万元,向股东广

西华文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 40 万元,共计派发

200 万元。

新影响未在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新影响的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邓立、时任董事会秘

书顾孝杰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

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新影响、邓立、顾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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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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