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影响: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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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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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7年4月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广西南宁市



厢竹大道7号天立TT国际B座3楼广西新影响华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经查验,出席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5月15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文燕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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