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可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安可科技资讯
2018-03-26 1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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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6

证券代码:835793 证券简称:安可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安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安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安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计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坚持以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需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



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末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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