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可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可科技资讯
2018-03-26 1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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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6

证券代码:835793 证券简称:安可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安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安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六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



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就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和督促,接



受主办券商对拟披露信息的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应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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