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1
关于
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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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60 号
致: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海力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力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海力股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海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海力股份董
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如下十二项:
1. 《关于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债权融资计划议案》
9. 《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 2021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 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所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共计代表股份 57,676,100 股,占海力股份股本总额的 86.341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海力股份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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