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上海嘉岩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上海嘉岩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上海嘉岩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1.2、关于子公司。(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并结合子公司的具体业务补充披露设立或收购各个子公司的必要性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衔接情况。(3)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与作用,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分工与合作,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及实际运作情况。(4)请公司补充披露家子公司的收入构成,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如存在,请公司补充说明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
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5)请公司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的控制。(6)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毛利率上升明显,请公司说明并披露该情形形成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及如何保障盈利的可持续性。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2)销售过程中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机制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公司研发人员,公司并无产品生产,仅为代理,且无研发部门。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1)请结合公司员工的教育背景、学历、职业经历、员工结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员工状况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互补性;(2)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匹配性、关联性。
1.6、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有重合情形。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前五大客户重合的原因,前五大客户订单获得的方式;(2)公司目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3)公司针对前五大客户重合所采取的措施;(4)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的关系。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依赖;(2)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有关联关系,订单获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1.7、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有重合情形,且第一大供应商占比超过50%。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重合的原因,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方式;(2)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关系。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存有依赖;(2)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存有关联关系。
1.8、关于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若存在,(1)请公司分别说明报告期内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发生原因、总额、明细、解付情况及未解付金额;(2)如未解付,请公司说明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3)请公司说明对于该等票据融资行为的规范措施及规范的有效性;(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6)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1.9、公司存在关联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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