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2
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 年 5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招远市国大路 28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宗旨为:投资各方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生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氰化亚金钾等产品,并不断提高产品
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公司产品增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年产 45 吨氰化亚金钾、380 吨氰化银/氰化
银钾、硝酸银(中间产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开发、生产、销售本公司半导体键合材料、靶材、蒸发金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加工贵金属(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亚硫酸金钠、氯化铵钯、二氯二氨钯、硫酸铑的生产、销售(上述范围仅限广东江门分公司经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800 万元,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更设立的,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励福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10,074 73
2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3,726 27
合计 13,8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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