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TR LAW FIRM
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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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黄结律师、黄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了《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时在广州百花
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 128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钟炼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公司全体股东,并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总计 35048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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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
决:
1、《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7年管理层薪酬预计的议案》;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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