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9
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1、2017年10月16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贷款,由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及曾年根先生(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3,234万股)及配偶肖水女女士、雷三根先生(董事,持有公司股份882万股)及配偶李毛女女士、胡桂生先生(董事,持有公司股份882万股)及配偶廖淑平女士、廖红兵先生(监事,持有公司股份882万股)及配偶郭志芳女士为上述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曾年根先生及配偶肖水女女士、雷三根先生及配偶李毛女女士、胡桂生先生及配偶廖淑平女士、廖红兵先生及配偶郭志芳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新余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提供反担保。
2、2017年11月7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1,000万元银行贷款,由公司以余房权证高新区字第S00473413号、S00473414号、S00473415号、S00473416号、S00473417号、S00473418号房产及高新国用(2015)第3804号土地进行抵押及曾年根、雷三根、胡桂生和廖红兵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4月2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新余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申请450万元银行贷款,由公司以余房权证高新区字S00473419号、S00473420号房产及高新国用(2015)第3803号土地进行抵押及曾年根、雷三根、胡桂生和廖红兵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5月18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申请1,300万元银行贷款,由曾年根先生及配偶肖水女女士、雷三根先生及
为上述借款按130%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向新余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申请贷款,已经公司2017年4月1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4月27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4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5月15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曾年根先生及配偶肖水女女士、雷三根先生及配偶李毛女女士、胡桂生先生及配偶廖淑平女士、廖红兵先生及配偶郭志芳女士为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反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担保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曾年根先生及配偶肖水女女士、雷三根先生及配偶李毛女女士、胡桂生先生及配偶廖淑平女士、廖红兵先生及配偶郭志芳女士为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反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曾年根、雷三根和胡桂生先生作为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因出席本次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曾年根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北路
2.自然人
姓名:雷三根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东边街
3.自然人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罗家村委
4.自然人
姓名:廖红兵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山南村委
5.自然人
姓名:肖水女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北路
6.自然人
姓名:李毛女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东边街
7.自然人
姓名:廖淑平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罗家村委
8.自然人
姓名:郭志芳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山南村委
(二)关联关系
1、曾年根、雷三根和胡桂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廖红兵先生为公司监事,上述四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方,且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肖水女女士为曾年根先生配偶、李毛女女士为雷三根先生配偶、廖淑平女士为胡桂生先生配偶、郭志芳女士为廖红兵先生配偶。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年根、雷三根、胡桂生和廖红兵先生及其配偶为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和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和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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