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人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财人汇资讯
2020-04-23 16:48:1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5759 证券简称:财人汇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
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定期

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