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证券代码:835757 证券简称:盛金稀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桑建,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震、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晓丹、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有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有浪、无
姓名或名称: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健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汤有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有浪、无
姓名或名称:陈美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美焦、无
(二)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我公司为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象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淄博分行”)贷款 300 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绿象公司与交行淄博分行签订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责任,交行淄博分行要求公司及汤有浪、陈美焦进行代偿。
(三)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交行淄博分行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淄博
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300 万元及截止 2019 年 7 月 11 日的
利息(含罚息、复利)499,411.6 元,并偿还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
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122,882 元;3.请求判令被告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有浪、陈美焦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关于原告主张的截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的利息,双方的展期截至
日为 2019 年 3 月 13 日,此日之前的利息中不应当包含罚息,原告主
张的 499,411.6 元中,罚息部分不应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并未实际支付,该费用不应支持。关于第三项诉求,原告在被告绿象公司严重失信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盛金稀土公司为其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担保应属于无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 日作出的(2019)鲁 0303 民初 6018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
下:
一、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的利息 499,411.6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
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2 万元;
三、被告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有浪、陈美焦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778 元减半收取计 17,889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 889 元,由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淄博盛金稀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有浪、陈美焦负担 22,000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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