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薇、张有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4、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到表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作出了通知。
2016年4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已公告的以下议案:
1、《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
3、《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启用新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及公司监事负责计票、监票,根据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审议通过上述全部议案。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上述议案通过的票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所要求的最低票数,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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