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5743 证券简称:展鸿软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展鸿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并在相关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