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7
招商证券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第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或“发行人”)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招商证券作为创益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向贵局提交了创益通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并获得受理,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2 月 14 日、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11 月 21 日、2019 年 3 月 12 日、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8 月 27 日和 2019 年 12 月 5 日向贵局提交了关于创益通的第一期至
第十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现就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2 月的第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期辅导时间由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2 月,共持续 3 个月。
在本辅导期阶段,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进一步严格按照辅导协议及辅导计划的时间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大信”)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德恒”)对创益通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及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继续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现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指导。
经过本期的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创益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 5%)(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份的股东对证券市场及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认识,使其充分理解作为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同时,通过尽职调查和采取规范措施确认创
益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达到了预期辅导的目的。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增加一名辅导人员吴茂林(执业证书编号: S1090719100002),参加辅导的人员为王昭、吴茂林、邓永辉、段念、李潇五位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上述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未同时承担超过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并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招商证券为创益通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创益通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创益通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期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督促公司完善规范、合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优化部门设置和各部门的人员结构,保障公司的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率,确保公司财务情况真实、可靠。
(2)根据辅导计划和辅导进度情况,与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和规范,协助开展 2019 年年度和 IPO 报告期审计工作。
(3)联合其他中介机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与企业沟通交流,按照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审核要求,进一步讨论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的相关问题,并给出相关专业解决意见。
(4)协助公司拟定联益科技资产收购方案,协助公司完成对联益科技的资产收购。
2、辅导方式
主要辅导方式有尽职调查、组织自学、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期辅导中,招商证券和创益通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六)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期辅导中,创益通为招商证券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必要的资料,配合招商证券协调辅导会计师、辅导律师就尽调中的事项进行沟通讨论,积极召开员工会议对辅导内容进行学习,从而使招商证券顺利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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