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益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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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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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公告编号:2017-018



证券代码:835741 证券简称:创益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七年四月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4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7



第五章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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