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禹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禹股份资讯
2017-05-31 1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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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31

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印凤梅律师、王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奥



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B栋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陶化东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



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总计5,01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股东大会对上述八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均由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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