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印凤梅律师、王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江苏国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在南京市建邺区奥
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B栋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陶化东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
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总计5,01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股东大会对上述八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均由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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