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脉网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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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1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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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2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超出合理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批准年度累计风险投资总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5%以上的风险投资,或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风险投资。本款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或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均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以上的,或年度累计贷款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以上的贷款事项;(十七)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0%以上的担保;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的30%以上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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