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0
证券代码:835710 证券简称:仕净环保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无 《公司章程》之“第五章董事会”中
增加“第三节独立董事”,具体内容包
括: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1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重大对外担保;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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