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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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10月20日为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法律意见书》”)。
2015年11月2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应当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部分 特有问题
一、反馈意见问题2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请律师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采用该方式的项目全部采用该种方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情形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根据公司客户所在地温州市政府的规定,该地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标准如下:
依据 具体规定
《温州市2013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目录及 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
标准》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温州市2014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
政府采购目录及 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标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温州市2015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
政府采购目录及 上(含本数)的,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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