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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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019年5月17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55号海逸投资大厦4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34,6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2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
(2)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审议议案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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