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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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30113-01 号
致: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袁凤律师及李梁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立晶高科(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3年5月18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5 日。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1141.72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1141.726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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