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恒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4月修订稿)
中鼎恒信资讯
2018-04-25 23: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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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35630 证券简称:中鼎恒信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中鼎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鼎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北京中鼎恒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层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



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则应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属于基础层,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公司进入创新层,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预约成



功后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则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键事项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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