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3
公告编号:2018-050
证券代码:835626 证券简称:ST大民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8年5月22日,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掖市中级法院”)因编号为“(2017)甘07民终487号”的《民事判决书》未能履行,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神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华元神谷涉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钮笑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大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相儒、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种业”)以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张掖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由为:大丰种业系玉米杂交种“大丰30”的品种权利人,而华元神谷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于张掖市大满镇朱家庄村一、二、三、四社繁殖上述品种的玉米杂交种子。
公告编号:2018-05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责令被告华元神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已经繁殖的玉米杂交种;
2、责令被告华元神谷赔偿原告大丰种业损失200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张掖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编号为“(2016)甘07民初125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2017)甘民终4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因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及时履行,大丰种业向张掖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掖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编号为“(2018)甘07执13号”《执行裁定书》。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华元神谷尚未能履行判决义务。
二、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件一审、二审及执行裁定的判决/裁定情况如下:
1、根据编号为“(2016)甘07民初125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元神谷赔偿原告大丰种业损失2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2、根据编号为“(2017)甘民终487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根据编号为“(2018)甘07执13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华元神谷名下价值2047044元的财产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在与对方积极协商,争取损失降到最低。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相关诉讼使公司财产受到查封冻结,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相关诉讼对公司财务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8-050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编号为“(2016)甘07民初125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为“(2017)甘民终487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3、编号为“(2018)甘07执13号”的《执行裁定书》。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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