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公告编号:2018-020
证券代码:835626 证券简称:大民种业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 年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进行了审计,并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8)020114A号)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审亚太审字【2018】020114B)。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1、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内容:
“(1)大民种业自然人股东钟松因大民种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神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王大民、大民种业及华元神谷。我们无法确定该事项的最终结果,因此,无法确定大民种业对华元神谷的持股比例,以及是否需要对合并报表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大民种业重要子公司——华元神谷主要资产及大民种业部分资产被执法部门查封,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无法对华元神谷及大民种业部分实物资产进行监盘,也无法实施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存货、固定资产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大民种业及华元神谷在2017年度发现部分存货——玉米种子出芽率较低,不符合种子销售条件,转为商品粮销售。大民种业在2017年度将账面价值为1390.72万元的存货——玉米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销售价款为 69.12万元;华元神谷在2017年度将账面价值为2143.00万元的存货——玉米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销售价款为348.32万元。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影响大民种业合并报表净利润为-3116.29万元,占大民种业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比例超过50%,该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召开董事 公告编号:2018-020
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由于大民种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确定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的合理性及有效性,无法实施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存货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说明
(1)2011年6月5日,自然人钟松与公司及王大民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置换协议),由钟松将华元神谷4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在公司股改完成后由王大民向钟松转让公司1,000万股股份,钟松另行支付100万元后双方各不支付股权,若公司上市失败,则还原股份。钟松于2017年12月27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张掖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股权,并申请了对华元神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目前诉讼尚在进行中。
上述诉讼造成年度审计时公司对华元神谷的持股权益难以确定,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公司尚无法提供审计所需的审计证据。
(2)公司管理层于2013前后开始实施的战略布局存在失误,对玉米种子市场乐观估计,加大生产,预扩大公司销售规模,导致公司库存积压。外加行业政策变动,报告期内公司种子积压滞销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对质量检测中出芽率等指标不符合要求、不适宜直接对外销售的种子进行了转商处理。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决策程序规定不熟悉,上述资产处置事项事前未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影响本期报告的结果,给公司造成实际或潜在的风险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董事会将积极通过加强管理和规范,尽量避免此类事项的发生对公司产生实际风险。
针对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核实存在的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