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康:股东大会制度
奥迪康资讯
2020-03-25 17: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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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35620 证券简称:奥迪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奥迪康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决定公司 50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五)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修改公司章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
要、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权限等。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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