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2
东莞证券
关于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是
2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志兴”)未能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被实施停牌。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未能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将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根据鸿志兴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主办券 商”)
签订的《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关于持续督导费用之相关约定,鸿志兴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东莞证券支付当年持续督导费。截至目前,鸿志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缴纳 2020 年、2021 年持续督导费用。鉴于鸿志兴存在前
述长期欠缴持续督导费用情形,东莞证券已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9 日、2021 年 9
月 29 日向鸿志兴进行书面催收。根据 2020 年 12 月 11 日出台的《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规定,若鸿志兴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未能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
存在将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若鸿志兴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出具的无异议函生效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停牌。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鸿志兴持续督导工作的,鸿志兴股票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终止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鸿志兴沟通,并根据《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收函及送达凭证。
东莞证券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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