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志兴: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摘牌鸿兴资讯
2021-03-26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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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26


证券代码:835611 证券简称:鸿志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截止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在 50 万以上的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一、与建瓯市城东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建瓯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建瓯市城东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巧英、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传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德星、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康健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 11 日,城东工业公司与鸿志兴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1、鸿志兴公司向城东工业公司借款 1000 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
的流动资金;2、借款期限从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止;3、借
款利率为月利率 8‰,按季支付利息;4、鸿志兴公司以厂房和印刷机器设备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5、鸿志兴公司未按季偿还借款利息为逾期还款,城东工业公司对其欠款每天计收 1‰的罚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城东工业公司向鸿志兴公司提供了 1000 万元借款。因鸿志兴公司向城东工业公司借款时其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因此,鸿志兴公司向城东工业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待办好“两证”后即向城东工业公司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往后几年间,鸿志兴公司以扩大再生产投入资金大为由,多次向城东工业公司申请延期还款,并与城东工业公司签订了数份延期借款合同。最后一次申请延
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且康健梅以其持有的鸿志兴公司 1000 万股的股份作为
该笔借款的质押担保,并与城东工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但自 2017年 11 月 12 日起,鸿志兴公司不再向城东工业公司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借款到期后,城东工业公司多次向鸿志兴公司发出催款通知,鸿志兴公司以资金紧为由一直拖欠。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鸿志兴公司立即向城东工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支付此
款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起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和罚息(利息标准为
月利率 8‰,罚息标准为月利率 12‰。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利息为 200 万
元,罚息为 300 万元);
2、判令城东工业公司有权对鸿志兴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印刷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城东工业公司对康健梅用于质押的其持有鸿志兴公司 1000 万股股份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鸿志兴公司、康健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收到建瓯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0)闽 0783 民初 22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瓯市城东工业
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该款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起
按月利率 0.8%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对每季度所欠利息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承担罚息【所付的本息(含罚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逾期未还,建瓯市城东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康健梅质押的 1000 万股股票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驳回建瓯市城东工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尽快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二、与周龙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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