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志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摘牌鸿兴资讯
2021-03-26 15:33:10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3-26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5611 证券简称:鸿志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鸿志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1、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2019)粤0391执3484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出具(2020)闽0783执46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2020)粤03执1525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2020)闽0922执63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2020)闽0104执2376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2020)闽0922执637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2020)闽0104执2377号《限制消费



公告编号:2021-005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2020)闽0702执2373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出具(2021)闽0702执42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2021)闽0922执207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1、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2021)闽0922执256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2、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2021)闽0702执185号《限制消费

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3、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出具(2021)浙1126执201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深圳希润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