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亿友电器资讯
2018-02-13 1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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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关于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2015年12月08日出具的《关于青岛亿友电器成



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友股份”或“公司”)项目小组会同会计师、律师按照反馈要求及时进行了补充调查和材料修改,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实物出资未评估。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上述实物出资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予以补充核查并对实物出资事项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自设立至今,发生过一次实物出资的情形,即1996年公司



设立时,自然人股东张亦青出资 26.80 万元、自然人股东李红出资



4.3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伟出资10.00万元购买了41.20万元设备



出资,明细情况如下:



名称 数量 金额(元) 购入日期



折板机 1台 185,000.00 1996年1月8日



冲床 1台 35,000.00 1996年1月8日



控制设备 2套 192,000.00 1996年1月8日



上述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亿友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评估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构成出资瑕疵。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概况”之“五、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之“(一)1996年1月有限公司设立”补充披露如下:为弥补上述出资瑕疵,控股股东张亦青以等额现金补正出资,缴存人民币共计41.10万元。控股股东张亦青已于2015年12月10日将 41.10万元转入亿友股份在青岛银行沙子口支行的账户(账号:802800200008369),现金补正出资款已实际投入亿友股份。



主办券商意见:



(1)由于公司设立时间比较久远,当时股东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不了解实物出资需要履行评估程序、发票要以出资人名义开具,且当时工商登记部门并未提出异议,公司于1996年1月17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经核查,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合计 8.90 万元,实物出资



41.10万元,货币出资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且设备购买



时间为1996年1月8日,工商档案中出资人货币出资的存款单显示



货币出资时间为1996年1月9日,晚于设备购买时间。



(3)上述实物资产设备均系青岛亿友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生产中的必需设备,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1996年1月9日)与购买时间(1996年1月8日)间隔仅隔一天,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青岛市兴贸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1月9日出具(96)青兴贸字第6号《资信证明》、《验资申请报告表》,对出资进



行了验资确认。



(4)截至股改基准日,该实物资产均已提足折旧并正常报废,账面价值为零。而青岛亿友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改制为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申报报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为弥补出资瑕疵,控股股东张亦青以等额现金补正出资,缴存人民币共计41.10万元。控股股东张亦青已于2015年12月10日将 41.10 万元转入亿友股份在青岛银行沙子口支行的账户(账号:802800200008369),现金补正出资款已实际投入亿友股份。



(6)律师认为“虽然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评估存在法律瑕疵,但公司已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已经依法成立;上述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仅隔一天,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名股东已经将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交付公司使用,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张亦青已经以等额现金弥补了上述出资瑕疵。因此,该等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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