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正业生物资讯
2022-05-24 1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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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4

- 1 -
2022 115
当事人: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生物”、
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盟街 1 号。
吉林正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集团”),公司
控股股东。
韩真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正业生物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 2 -
2017 年 8 月,正业生物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发行对象吉林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总公
司”)。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正业生物、经开区总公司、正业集团
签订了《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正业生物承诺在一定
条件下为经开区总公司认购股份的投资本金安全及固定收益提
供保证,若正业生物未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合格发行上
市,正业集团应支付经开区总公司股份认购款 16,000 万元及相
关利息。 2022 年 1 月 28 日,经开区总公司、正业集团签订了
《关于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约定《补充协议(一)》终止且不再执行。 2022 年 2
月 8 日,正业生物对上述协议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正业生物对相关协议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且其作为特殊投
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属于禁止性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和《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第二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正业集团是《补充协议(一)》的签署方之一,其
知悉特殊投资条款,但并未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和《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 3 -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韩真发在《补充协议(一)》上签
字,其知悉特殊投资条款,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挂牌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和《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正业生物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正业集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韩真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正业生物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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