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海运资讯
2018-12-13 17: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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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3


公告编号:2018-085
证券代码:835589 证券简称:山东海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13日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权属企业,权属企业包括公司设立的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及权属企业统称企业。
1.3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3.1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权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1.3.2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3.3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

公告编号:2018-085
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1.3.4有偿原则。根据被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担保方向被担保方收取一定担保费用。

1.3.5共同履行担保义务原则。公司向非全资权属企业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共同履行担保义务。

1.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企业各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2.1担保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2.1.1个人;

2.1.2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

2.1.3担保事项属于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等;
2.1.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2.1.5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2.1.6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2.1.7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2.2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权属企业担保行为需提交公司审批,并最终由海洋集团审批。未经公司及海洋集团批准或授权,权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2.3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公告编号:2018-085
2.3.3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2.3.4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2.3.5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2.3.6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2.3.7担保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2.3.8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2.4企业为参股企业提供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在参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2.5因特殊情况,确需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担保额超出2.4条的限制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5.1担保申请人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或由信用水平高于公司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优良增信措施;

2.5.2担保申请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资产负债率在担保行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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