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3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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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庆环保公司”、“贵司”)的委托,指派厉猛律师、屈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贵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贵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的《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延庆环保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贵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公告》,公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与会人员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司的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按照《公告》所述,在贵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45,064,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任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同时,贵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唱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5,064,9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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