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8
关于对深圳市巅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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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深圳市巅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巅峰科技),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南山大厦 600A#。
张亚伟,男, 1971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张玉彩,女, 1988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巅峰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巅峰科技于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对 2017 年财务数据进行了
追溯调整。 调整事项涉及跨期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
费用等。 公司上述调整事项累计影响 2017 年净利润金额为-
791,823.70 元,调整前净利润为-1,849,305.08 元,调整后净利润
为-2,641,128.78 元, 调整比例为-42.82%;调整影响 2017 年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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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777,346.11元,调整前 2017年期末净资产为 1,717,923.02元,
调整后净资产为 940,576.91 元,调整比例为-45.25%。
称“ 《业务规则》 ” ) 1.5
“《信息披露细则》 ” ) 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张亚伟和张玉彩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
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巅峰科技、张亚伟和张玉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
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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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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